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6号)
日期:2022-08-19 17:13:20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575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的票据,以及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校内各部门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校内票据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费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校内其他任何部门不准自行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和发放,学校在依法收取款项后,向付款方开具的凭证。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收据和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财务往来结算,应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下列行为,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3.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由学校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学校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4.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收据用于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

(三)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财政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 税务票据是由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核发,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学校按照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横向科研收入、场租费、非法定培训费等,应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 校内票据是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印制及管理,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方便校内部门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所收的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后勤服务中心二级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二级财务机构作为财务处委托的收费票据分管部门到财务处领取《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收款收据》,使用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所领用的收费票据承担管理责任,并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票据领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应做好工作移交手续,并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应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领用申请应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票据的数量和用途,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遵循“计划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财务处根据票据领用部门的申领计划,收费种类和收费人数,核定票据领用数量。票据领用部门核销旧票,清结款项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票据专管员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详细登记领用票据种类、发出时间、领用部门、票据起讫号码、收费内容、领用人员等,并由用票部门的票据专管员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票据应当按票号顺序依次开具,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以备核查。机打专用票据,不得人工书写。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擅自毁损票据。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票据不慎丢失,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学校财务处,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或解缴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出纳确认收款后,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票据应于款项到账后开具。特殊情况确需预开票据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应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预借发票申请单”,包括付款单位、款项数额、到款承诺期限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财务处开票人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收费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若收费活动持续时间较长,应定期(原则上每3 个月)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在年度结束前,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12 月20 日前到财务处核销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部门,财务处将冻结该部门运行经费直至票据核销完毕。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财务处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报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

第十九条 付款人遗失票据收据联需要学校另行提供的,应当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财务处核实后可向其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其他联次复印件或已收款证明。

第二十条 各用票部门在收到款项并开具收费票据后,应凭票据记账联及所收款项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以保证学校收入及时到位。确认票款相符后,由负责办理入账业务的财务人员在票据存根上注明入账日期及入账会计凭证编号,并签名盖章。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对开具的票据与入账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第四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收费票据。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举报。

(一)不按规定领购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收费票据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

(二)擅自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的;

(三)收费不给票据或打白条的,开收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收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收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五)挪用收费收入或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供应票据、没收非法收入、扣减该部门预算经费,或交纪委办公室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学校票据管理办法》(校发〔2009〕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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