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 号)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苏财行〔2014〕55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结题与验收会、答辩会、论证会、学术论坛等会议,在学校内部召开且不涉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会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参会人数,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节省会议经费。
第四条 会议举办审批人是会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部门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级学院(部)、项目(课题)组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或承办的会议由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会议召开前,会议举办者应编制会议预算,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审批及会议支出预算表》(附件1),列明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会议经费支出预算等内容。
会议预算按会议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 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应尽量在校内召开,如校内不具备条件,确实需要到学校以外的地点召开会议的,应当选择价格不高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地点召开。不得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级饭店或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对不符合会议地点要求的会议费,财务处将不审批会议费预算。
第八条 会议举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全程参与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第九条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科目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办公文具费用等。本款所称的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间可调剂使用。
(一)综合定额里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办公文具费用等
(二)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举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说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校长批准。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10元),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天420元),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列入会议费预决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和会议费支出,财务处应根据经济用途从相应的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专家发放评审费、讲课费、咨询费。会议支付的评审费、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必须在预算中单列,报账时需提供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科研项目评审费、咨询费一般用于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不得支付给项目组人员。费用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卡结算,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会议工作人员一般不支付劳务费,如确属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支付劳务费,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不得与学校加班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对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渠道资金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度收取会议费等,收费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举办单位应将收费标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事先告知参会人员。会议收费要依法提供票据,及时办理收入入账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收坐支。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应首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和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用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举办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和领用票据的核销手续。举办部门在进行会议费报账时应提供:
(一)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审批及会议支出预算表;
(二) 会议通知;
(三)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四)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报销汇总表(附件2);
(五) 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单据日期应在会议期间,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不得报销会场花草、水果和宴请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是否在符合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办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审批及会议支出预算表
主办(承办)部门: (校外协办单位: )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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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及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含报到及离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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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及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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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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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及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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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人数) |
共 人,其中外地代表 人,本地代表 人,工作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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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支出及相关支出预算 合计 元 |
伙食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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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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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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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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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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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劳务费 |
/人* 人= 元 |
特邀代表城市间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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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劳务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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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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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收入预算 |
收取会务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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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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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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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审签 |
财务处审签 |
校长审签 |
会议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报销汇总表
主办(承办)部门: (校外协办单位: )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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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及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含报到及离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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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及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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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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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及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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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人数) |
共 人,其中外地代表 人,本地代表 人,工作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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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支出及相关支出决算 合计 元 |
伙食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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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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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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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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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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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劳务费 |
/人* 人= 元 |
特邀代表城市间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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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劳务费 |
元/天* 人* 天= 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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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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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收入 |
实际收取会务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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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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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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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审签 |
财务处审签 |
校长审签 |
会议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8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