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9〕19号)
日期:2022-08-19 22:56:41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1468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32号)和《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使用学校经费支出用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验收评估、请示汇报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活动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中央和江苏省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等接待、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分级管理的制度。根据公务活动性质、目的、重要程度及接待对象的不同,公务活动分为校级公务接待、非校级公务(业务)接待两种。

(一)校级公务活动接待范围为:学校层次(或名义)组织或承办的会议;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或校主要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和来宾;其他经学校主要领导批示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公务接待活动。校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安排,协调相应校级领导出席,相关部门配合。

(二)非校级公务(业务)活动接待范围为:兄弟院校非校级领导来校调研、交流活动;各职能部门邀请或联系的业务单位来人;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等;课题组开展科研业务活动接待的专家学者等。非校级公务(业务)活动由校内对口部门、邀请部门、主办或承办部门、课题组负责接待。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牵头接待部门。学校各部门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一周与党政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与程序

(一)公务接待标准及规定

1.用餐。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用餐必须通过校内OA办公系统走校内订餐流程。非校级公务(业务)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安排接待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1)公务接待工作简餐。工作简餐用餐标准为人均每餐费用不超过40元,接待部门一律使用财务处负责提供的代餐券,由来宾凭券在学校食堂自行用餐。

2)公务接待工作餐。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按照公务用餐标准执行,一律不上香烟,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一般不安排宴请,可安排工作午餐或晚餐。公务(业务)活动接待人均每餐费用不超过100元的,由接待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均每餐费用超过100元的,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菜品安排以家常菜肴为主,不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小数点后进位取整)。

学校公务接待须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接待方案执行,超陪同人数、超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由接待人承担。

2.住宿。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邀请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安排。住宿标准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3.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应遵循科学调度,合理使用车型的原则,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范围用车。来访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普通车辆;人数在4-6人的,安排普通商务车;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安排普通中巴车。校级公务接待的宾客,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非校级公务(业务)接待用车由接待部门安排用车。

4.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师生迎送,不跨地区迎送,不得在会场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公务接待程序

1. 公务接待活动须凭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函容应包括来访人员姓名、职务或职称、来校事由、主要行程等内容。无公务接待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2.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实行“先审批、后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审批单)》(见附件一),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务接待工作简餐不需填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八条 财务报销

(一)各单位(部门)为来宾提供工作简餐的,报销时仅需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工作简餐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二)。

(二)各单位(部门)为来宾提供公务接待工作餐的,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及时性和完备性的原则。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函、《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审批单)》(见附件一)、财务票据和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并盖章。餐费清单需注明菜品、物品等具体名称和价格并盖章。校内用餐须提供校内用餐订餐流程审批单。以上材料作为财务处报销凭证,填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开展定期检查,采取考核、教育、整改、处理等措施,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

(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审核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提高信息管控手段,推进包含公务接待费在内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1号)及2017年12月7日下发的《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审批表)

来访单位

 

主宾姓名

 

主宾职务

 

来访时间

      

来访人数

 

来访事由

 

 

接待部门

 

经办人

 

用餐

用餐标准

 ≤100

用餐时间

      

□ 中□ 晚

用餐地点

 

陪餐人数

 

餐费

 

住宿

地点/房价

 

房间数

 

时间

)晚

住宿费

 

交通费

 

总金额

 

备注:

部门负责

人意见

 

 

 

签字:

分管校领导意见

  同意按人均     /餐标准接待。

 

             签字:

校领导

意见

 

 


附件二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简餐月度汇总表

 

接待部门(盖章):                                      

用餐时间

用餐人数

用餐费用(元)

接待事由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9〕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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