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补充规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890

一、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 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三、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四、 一般因公临时出访和境外学术交流的执行应遵循事先申报、无计划不派出的原则。对于年度计划外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安排的教学科研人员赴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由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 学校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六、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在校党委会研究时做特别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持普通护照办理出境手续。

七、 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八、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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