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校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规定,制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遵循“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关心支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法定地址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邮编213147。
第五条 理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改变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原有办学机制和性质。理事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理事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作用
1.密切学校和社会的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深化学校和政府、企业、行业四方合作的高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学校办学能力和活力,与社会各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2.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3.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4.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审议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3.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
4.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5.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对筹措资金的使用提供合理化建议;
6.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地方政府代表、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学生代表、职业教育和组织管理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优秀校友代表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常务理事,可聘请有较高声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专家学者、上级有关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新成员。凡要求加入或退出理事会的成员,应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加入或退出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秘书长1人,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推荐,经理事会全体大会认可予以聘任。秘书处设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起草文件、收集整理资料、保存归档文件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对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形成共识。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商,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议。也可根据学校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成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门议事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1.听取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2.监督、指导和咨询学校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培养目标、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理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
3.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4.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5.理事所在单位享有优先获取学校毕业生信息、挑选优秀毕业生的权利;优先在学校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的权利,优先享有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项目共建、培训服务等权利;
6.理事所在单位可优先优惠获得学校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
7.理事所在单位可优先享有通过学校举办短训班、岗位证书班、高级研修班以及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等形式,培养培训本单位急需的各种人才的权利;
8.理事所在单位可优先享有学校图书馆、实验实训和其它科研场所的开放使用权,为理事所在单位与学校进行合作科研活动等提供方便。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为理事单位提供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资源服务;
9.理事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学校或参加其他形式学习,学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给予优先考虑、就业时给予指导和提供方便;
10.学校优先聘任理事所在单位有经验和声望的理事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专业带头人;优先聘请理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11.支持和鼓励理事单位或个人参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投标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纳理事单位方案或使用理事单位产品;
12.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或奖学奖教基金,可视情况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在校内刻石记名等以资纪念。
第十八条 理事的义务
1.积极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学校办学规模、人才培养、专业和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各领域改革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2.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理事会,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发展新的理事会成员;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学校开展研究课题、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调研、成果转化以及有偿培训等项目,为教师实践锻炼、教学科研以及为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提供便利条件,吸纳毕业生就业;
4.根据学校需要,积极为学校推荐各类兼职教师;
5.利用各种形式(如捐款捐物、设立专项资金等)资助学校办学;
6.积极协调政府、行业和企业资源,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瓶颈,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政策和合作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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